一、受让条件:1、受让人应在标的交付后15日内完成物资设备的搬运工作,并负责现场的清理工作。2、受让人应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缴清成交款、交易费(见转让公告第十条收费标准)、成交价20%的履约保证金。3、受让人在拆除标的资产时,不得破坏建筑物及地面,否则需恢复原状或承担赔偿责任。其中部分资产拆除后,需要将玻璃恢复原状。4、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网络报名时间及方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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