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且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十二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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