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8.82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详见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监理服务期包括施工阶段、缺陷责任阶段;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 150 日历天(与施工工期同步,具体施工时段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缺陷责任阶段监理服务期(即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4 个月.如实际工程超过 150 天的,也不增加延期费用。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详见附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按照以下第 1 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1)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2)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3项。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三)申请人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2、拟任总监理工程师1名,具有水利部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证书上的注册单位应与供应商名称一致。3、供应商拟任的项目总监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项目总监无在建工程(提供投标人出具的承诺书,时间为磋商公告发布时间以后,投标截止时间以前);②项目总监在投标时虽有在建工程,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有关手续后,视为无在建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无在建工程承诺的,可以参加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须提供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出具的允许项目总监参加项目投标的证明材料)。(a)合同工程量已完成 80%以上,且主体工程已完成。 (b)通过水下(泵站机组启动、河道通水)验收。(c)通过合同完工验收( 目前仍有增补或续建工程的)。(d)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确认。(e)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f)符合《淮安市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淮水基〔2018〕27 号)第十条“总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在同一(县)区级行政区域 内最多可在两个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项目上任职 ”。5、拟选派参加本工程的授权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监理组所有人员必须为本单位在职员工,需提供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和 2024年7 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投标人为其交纳的社保证明。(总监如是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及劳动合同)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三)拒绝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10月08日 至 2024年10月12日,每天上午9:00至13: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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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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