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步评审第一条 评审小组会首先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如果达不到招标项目的要求,则该供应商不能通过资格后审,作否决投标处理。本项目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如下: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6项由供应商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提供承诺,格式后附。)第二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包括:(1)按比价文件规定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内容齐全,字迹清晰;a、投标书按比价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盖有单位公章;b、按照比价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招标后的实施方案;c、响应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名章)或盖法人章齐全;(3)授权书(如果有)按比价文件规定格式填写、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授权委托**;(4)供应商应独家参与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且禁止分包和转包;(5)同一份响应文件中,仅有一个明确的最终报价,且未低于成本价;(6)与比价文件要求不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响应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审小组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响应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对于实质上不符合比价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不允许供应商更正或撤回其不符合规定的部分而使之符合规定。二、详细评审第三条 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从合同条件、技术能力以及投标人以往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第四条 在对技术能力和履约信誉详细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下列问题之一,则属于重大偏差,作否决投标处理:(1)项目实施方案不可行;(2)业绩证明材料虚假。第五条 如评标工作需要,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补正。这些书面的澄清或者补正将被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得超出比选文件的规定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绝进行澄清或者补正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补正将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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