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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专用库室提升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4-09-27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专用库室提升改造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62.751000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62.751000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专用库室提升改造项目:对天津边防检查站、南疆边防检查站、东港边防检查站、机场边防检查站、塘沽边防检查站、轮巡大队边防检查站专用库室进行提升改造,预计提升改造面积约为:150平方米,内容包括:拆除工程(包括:拆除原有门、顶棚、墙面皮、地砖、踢脚线等)新建工程(包括:新建加气块混凝土砌块墙、地砖、无机涂料墙面、吊顶、踢脚线、暖气管、库房门等)、强电工程(包括:安装防爆墙壁开关、防爆插座、新增断路器、电气配线等)、弱电工程(包括:安装报警器、传感器、警戒摄像机、网络面板、电气配线等)。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完成(特殊情况以合同签订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中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2.4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2.5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时间“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且在有效期内;3.2供应商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3.3供应商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3.4本项目须配备人员:正项目经理1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具备5年及以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本单位职工,由供应商任命并出具任命书;3.5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须提供2023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或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1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6 2024年1月1日至今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银行缴费票据;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或银行缴费票据);纳税零申报供应商须提供网络申报截图或是加盖受理章后的税务大厅零申报报表复印件;3.7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3.8供应商若为法定代表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供应商若为被授权人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社保缴费证明(上月/本月社保);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9月27日至2024年10月10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2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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