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澄清修改内容: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4.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需提供投标人近期(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6个月,即2024年3月-2024年8月)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修改为:“********需提供投标人近期(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6个月,即2024年4月-2024年9月)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项目管理团队配备情况”中的“备注:(1)上述人员及项目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每个人员只计该人员最高得分的岗位一次。须提供相关人员证书复印件和投标人近六个月(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6个月)为拟派人员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修改为:“备注:(1)上述人员及项目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每个人员只计该人员最高得分的岗位一次。须提供相关人员证书复印件和投标人近期(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6个月,即2024年4月-2024年9月)为拟派人员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3.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二、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资料(人员)”中的“3.需提供投标人近期(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6个月)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修改为:“3.需提供投标人近期(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6个月,即2024年4月-2024年9月)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4.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二、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资料(人员)”中的“注:2.本表中所填列的人员必须根据各附表的要求后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提供在投标人企业购买的近半年(扣除招标公告发布当月往前顺推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修改为:“注:2.本表中所填列的人员必须根据各附表的要求后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提供在投标人企业购买的近期(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6个月,即2024年4月-2024年9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二、投标文件递交的开始和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修改为如下:1.投标文件递交的开始时间:2024年10月8日9时00分,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4年10月8日9时30分。2.开标时间:2024年10月8日9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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