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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人民政府2024年度大碱厂镇社会化租赁车辆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4-09-27 收藏项目
项目名称:2024年度大碱厂镇社会化租赁车辆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4.96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24.96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本项目为2024年度大碱厂镇社会化租赁车辆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工作和各科室所担负的专项活动以及执法、执勤及保障公务用车需求。需租赁公务用车共8台,其中新能源电动汽车6台,燃油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2台。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具体内容详见项目需求书。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不给予价格扣除的扶持政策。

(二)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不给予价格扣除的扶持政策。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不给予价格扣除的扶持政策。

注:小型、微型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提供下列材料: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在有效期内。营业范围包含汽车租赁等相关范围2.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近半年内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开标前1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磋商当日成立不足3年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真诚磋商承诺书。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9月27日  至 2024年10月09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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