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KMZC2024-G1-********-YZGF-1070 项目名称:2024###市延安医院肾内科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预算金额(万元):105 最高限价(万元):******** 采购需求:2024###市延安医院肾内科设备采购项目(二次),本次招标为本项目的标段二、标段三;标段二为血液透析滤过机(具有全自动双向密闭式引血功能、具备血压联动功能、具备置换液联动血液流量功能等)4套,标段三为腹膜透析液干燥箱(嵌入式恒温箱、立式箱体、箱体内部采用高密度聚氨酯整体发泡)1套。具体需求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合同签订后(标段二:90个日历天,标段三:30个日历天)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满足使用条件。 标段2:合同签订后(标段二:90个日历天,标段三:30个日历天)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满足使用条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段(包)1、2: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参加本项目响应的中小微企业应当符合工业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2)标段二血液透析滤过机: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3)标段三腹膜透析液干燥箱: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段(包)1、2】 ********投标人如果是代理商或经销商且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所投产品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如果是制造商且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标段二(其余标段不涉及):若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须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扫描件)或长期代理证书(原件扫描件)(如果授权是二级的,必须提供上一级别的授权)。 ********产品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产品须为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前一年内生产的全新设备,提供承诺书。********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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