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度重视谈判药品落地执行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统一思想、高度负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引导、管理和监督,调整完善政策措施,高度重视并积极主动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二、优化谈判药品考核机制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按规定抓好谈判药品落地执行工作。健全完善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特例单议制度,对使用谈判创新药品的病例,实行按项目付费或重新核定分值。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时,门诊医疗费用总额增长率、门诊人均费用增长率、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增长率、住院人均费用增长率指标的计算,不得包含谈判药品。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合理使用谈判药品。除抗菌药物外,合理使用谈判药品品种数量不受考核、评价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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