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任务 (一)工作对象。 以生产矿山(上年度生产时间6个月及以上)为基本调查单元,开展全省有正常生产矿山###市、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 (二)主要工作任务。 1.数据调查。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绿色矿山名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等为基础,以生产矿山为基本调查单元,全面准确获取生产矿山的开采、选矿、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推广以及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利用情况等基础数据。 2.数据核查。充分结合勘查开采信息管理抽查核查工作开展调查评估数据质量核查,重点对矿山企业填报指标超高值或超低值、信息异常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针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关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反映强烈问题,组织专项检查。 3.评估论证。以国家发布的“三率”标准一般指标为评估基准值,以原始数据为矿山“三率”实际值,采用“标准值”法对矿山和地区两个维度开展开采水平、选矿水平、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及特征指标评估。同时结合地区矿种特点、区域资源分布和生产实际等因素,赋予开采水平、选矿水平、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及特征指标不同的权重,“三率”指标得分占调查评估总值的80%,特征指标得分占调查评估总值的20%,评估不同矿山企业、不同地区的开发利用水平。 4.成果应用。针对评估结果,开展不同维度的汇总、合理性分析并划档排序,分为领先、正常、落后3个档次。其中,领先档次不超过所有评估对象的20%,落后档次不低于所有评估对象的20%,特征指标所占分值最多提高一个档次。对不同档次的地区和矿山企业,将制订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 评估对象不足3个的不进行划档,由省自然资源厅研究相关措施。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认真组织。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落实人员责任和工作经费,有序组织实施,确保调查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确保质量。 矿山企业对调查评估基础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由于填报错误、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评估结果偏差的,矿山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相关技术支撑单位或第三方调查评估机构,应依法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核查,采取多种措施,督促矿业权人如实、准确填报勘查开采相关信息,加强对公示公开数据质量管理及核查,确保参与调查评估的数据真实、质量可靠、结论可信。 (三)划分档次,强化激励。 划定开发利用水平档次是此次调查评估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划定为领先档次的地区,在节约集###县等荣誉称号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争取优化评价指标等措施予以支持;划定为落后档次的地区,督促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比对核实,推动积极整改,对整改态度不积极或效果不明显的,适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予以提醒。 对划定为领先档次的矿山企业,在项目申请、绿色矿山创建、用地用矿、资金申请、融资债券、税费减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划定为落后档次的矿山企业,通过约谈等方式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对整改态度不积极或效果不明显的,利用现有政策,纳入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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