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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澧水北岸(赤溪桥段)周边环境整治项目谈判公告
日期:2024-09-24 收藏项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桑植县澧水北岸(赤溪桥段)周边环境整治项目

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桑财采计[2024]118……

5、采购项目预算:3271256.89元

¨ 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  %

6、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

7、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t 固定单价 ¨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8、合同履行期限: 6个月

9、本项目分阶段要求投标人提供以下保证:

¨ 投标保证金:按照《张财购〔2024〕1号》文件要求取消收取投标保证金;

t 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 10 %;

¨ 预付款保证金:预付款的  %;

t 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 3 %;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包名称

最高限价(元)

标的名称

简要技术要求

数量

标的预算(元)

节能产品

进口产品

包1

3271256.8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施工

详见谈判文件

1

3271256.89

¨

¨

说明:

1.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

2.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

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

2、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或价格折扣。

四、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t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性单位。

¨ 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 / %分包给中小企业。

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包1:

(1)投标人须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三级以上资质,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施工能力。

(2)拟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原件,以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近3个月指的是6、7、8三个月份)的社保证明材料)。

(3)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提供证书复印件、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原件,以及投标人为其缴纳近三个月(近3个月指的是6、7、8三个月份)的社保证明材料)。

(4)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备注:依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符合法定条件的供应商凭《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资格证明材料。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及说明

1、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供应商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原件;

(3)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原件;

(4)符合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 联合体协议书(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

¨ 分包承诺(执行强制分包的),格式自拟;

¨ 其他说明;

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提交联合协议(格式)外,参加联合体的各方均应提交上款资格证明材料。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按其规定签署。

六、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

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09月30日17:00(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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