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国资[2023]27号)第五点第十三条:“企业物业的租赁底价,应以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并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的相关规定,拟对2024年第5批包括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1103-1104房等共206宗物业的市场租金价值进行评估。
二、评估范围
截至2024年9月10日,现需对2024年第5批包括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1103-1104房等共206宗物业的市场租金价值进行评估,评估面积为25876.3070平方米(详见明细表)。(注:我司在后续的物业出租过程中,临时增加或减少物业,其中增加或者减少的物业,其评估价格按照本次评估单价,即总报价除以总评估面积,乘以增加或者减少的物业面积,作为最终结算价格。需要评估公司另行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公司应予以配合。)
三、评估公司资格要求
(一)公司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00万元(含)以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需具备资产评估资质,并需在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内。
(三)公司应无犯罪、无行贿行为或无不良职业记录行为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参照附件1)。
四、报价声明
(一)本次评估报告格式采用资产评估报告格式,评估方法采用两种评估方法。
(二)本次评估工作不接受联合报价。
(三)本次评估工作报价采用“价低者得”的原则,参与单位经公司评标小组评定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原则上得分第一名为中标者,最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通过。
(四)本项目的服务费由投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和企业成本自行报价,本项目报价最高上限不超过人民币7.80万元(含增值税率)。
(五)任何评估公司及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排挤其他评估公司,损害其他评估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平竞争。
(六)本次报价采用邀请报价方法,非邀请单位及公司参与本次报价视为无效。
(七)报价和与本次项目月租金市场价值评估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于2024年9月14日下午17:00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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