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所涉及的13家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履行本中心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附件所涉及的13家企业催告。 由于我中心通过中国邮政速递向附件所涉及的13家企寄送的文书未有效送达,且无法取得企业的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现我中心依法向附件所涉及的13家企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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