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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