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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东站集疏运系统及连接线工程一期监理二标段及莲花停保场新建支路工程监理(第1次)招标公告
日期:2024-09-13 收藏项目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融合发展科创中心及孵化基地项目已经由泰兴市行政审批局以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泰行审备[2024]285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泰兴市新源农产品加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融合发展科创中心及孵化基地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地点: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创园东路 2.2工程规模:项目利用现有厂房,建设融合发展科创中心、融合发展孵化基地,配套建设示范园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项目建成后,推动园区高质量、高科技发展,助力园区发展为集加工、物流、科研、信息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化特色园区。 2.3工期要求:18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发包内容 合同估算价(万元)
A3212831886000075001001 融合发展科创中心及孵化基地项目监理 融合发展科创中心及孵化基地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施工阶段的“三控”、“三管”、“组织协调”及应履行的相关安全责任。 暂定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8000万元(最终计费额按工程施工审计结算价格计取) 监理服务期:与工程施工同步(施工工期暂定为180日历天),以实际开工为准,缺陷责任期中无条件配合。 116.0
2.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10%,2024年12月支付进度款(监理费中标价*施工完成率)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0%,余款在资料移交、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一次性结清(监理费结算价=建安工程费审计结算价×中标监理费率)。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条件:  (1)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综合资质甲级]或者[工程监理·专业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含)以上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含)以上执业资格;

3.3投标人及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拟派总监理工程师

(1)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2)在监情况

①未在泰兴市外的在建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②未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③□无在监工程

指未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注:无在监工程是指: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是非变更后无在监工程,或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是变更后无在监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从变更之日起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已满6个月)。

□有一个在监

指在泰兴市不超过一个在建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有在监的,参与本次投标,应提供原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证明。

?有两个在监

指在泰兴市不超过两个在建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且未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3.3.2投标人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缴纳的养老保险(时间要求:2024年6月-2024年8月,其他要求:应载明缴费单位名称、姓名、缴费时间,并盖有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事业单位等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退休人员(不超过 65 岁)提供退休证明。

3.4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是  ?否

(1)□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

有效期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2)□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

有效期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注:①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工程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不予认可;

②有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情形的:

□不予认可;

□以下情形予以认可(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他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由变更后的人员所有;

③未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的类似工程,不予认可。

3.5信誉要求: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3.3.1(1)情形①、3.3.1(1)情形②、3.3.1(2)、3.5、3.6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7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4.招标文件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年09月14日00时00分至2024年09月24日00时00分 5.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09月26日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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