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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所需清洗消毒灭菌类设备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09-12 收藏项目
一、项目编号:(请登录)

二、项目概况:

采购内容: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所需清洗消毒灭菌类设备

包1:脉动真空灭菌器及清洗消毒设备1批

包2:环氧乙烷灭菌器及清洗干燥设备1批

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接采购人书面通知送货后90个日历日内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三、项目预算:人民币604万元

最高限价:人民币604万元

包1:人民币226万元

包2:人民币378万元

四、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包1:无。

包2:该包预留采购预算即人民币378万元的48%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采购预算即人民币378万元的29%以上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投标人具体提供下述资料佐证:

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制造商若全部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人应提供其货物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制造商非全部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人应以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形式,将合同总份额的48%及以上分包给中小企业制造商,将合同总份额的29%及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制造商。投标人提供的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投标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制造商中小微型企业等级、合同份额、合同份额所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分包意向协议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应提供承担所分包份额的中小企业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未提供分包意向协议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且资格审查不通过。

3.投标人若为小微企业且为合同总份额48%及以上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应提供其承担合同份额的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定)和其货物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提供信息表复印件)。

2.投标产品属于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应具有投标产品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注册证复印件)。

3.如果投标人不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应具备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备案证明(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营业执照作为证明的,营业执照应有经营或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内容)。

4.如果投标人不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应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5.包2所投产品若为进口产品,须提供制造商或制造商中国大陆境内代表机构出具的授权函(提供复印件)。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及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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