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YS24CS-SXSL-107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4年陕西省国家水资源监控一期监测站运行维护项目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8月28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更正原因:补充说明更正内容:1、采购公告中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9) 提供保证金收据证明”更正为“9) 提供保证金收据或保函证明”;2、磋商文件中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0)提供保证金收据证明”更正为“提供保证金收据或保函证明”;3、磋商文件中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资格要求—— “9) 提供保证金收据证明”更正为“9) 提供保证金收据或保函证明”;4、磋商文件中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保证金——“保证金于2024年9月12日00:00前缴纳完成。采用银行转账、电汇等非现金的形式对公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磋商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且应在磋商前到**财务部门索取收款收据(持银行汇款凭证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经确认到账后换取收款收据。(注:磋商保证金以供应商名称汇款,从供应商的基本帐户汇出,不允许以个人名义交纳)”更正为“保证金于2024年9月12日00:00前缴纳完成。磋商保证金应当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且应在磋商前致电**财务部门确认磋商保证金到账情况。磋商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磋商前(以到账时间为准),缴纳保证金的供应商且应在磋商前到**财务部门索取收款收据(持银行汇款凭证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经确认到账后换取收款收据。提供保函的供应商不须索取收据,以保函为磋商保证金交纳证明。(注:磋商保证金以供应商名称汇款,从供应商的基本帐户汇出,不允许以个人名义交纳)”;5、磋商文件中 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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