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本兵团第七师民丰产业园农副产品加工区厂房建设项目已由 第七师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师市发改备〔2024〕19号批准建设, 项目资金来源为政府, 招标人为民丰县胡杨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招标项目所在实施地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七师 2.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民丰产业园农副产品加工区 3.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6159.58平方米,总用地面积8919平方米。新建工程包含:一期:厂房、附属用房、大门值班室及外配套设施;其余为二期建设。 4.本次公告共划分为1个标段|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工期(天) |
| E6607004001240730001001 | 兵团第七师民丰产业园农副产品加工区厂房建设项目-EPC总承包(一标段) | 本次新建建筑面积:2329.14平方米;新建工程包含:一期:厂房、附属用房、大门值班室及外配套设施。 本项目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实施。工程总承包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的设计、设备及材料采购安装、施工、试运行、整体移交、档案移交及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设备保修期内维保、保险和保修等全部工作,验收合格并最终通过建设、环保、安全、质监等相关部门验收,交付业主方使用,即交钥匙工程。 | 321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条件:1.通用资格条件 1.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的企业; 1.3投标人没有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违规用工、拖欠工人工资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1.4投标人不得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认定以“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 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7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2.专用资格条件 2.1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投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投标单位应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 (2)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含)及以上资质; (3)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1投标人若为联合体,须共同满足3.1-3.2条要求,且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3.3联合体各方必须授权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投标的,将联合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做为该联合体的业绩。 3.4联合体成员数不得超过2家,各方均应为独立法人资格,并满足对承包商的资格要求。 4.项目负责人要求: 4.1项目经理具备有效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并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4.2设计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 4.3施工负责人具备有效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并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可为同一人。以上人员均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任何职务。 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所需项目负责人应在投标文件附其所在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其投标将被否决。四、
领取时间:2024年09月08日 00时00分至 2024年09月14日 23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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