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招标人:东莞市鸿源码头有限公司
3.项目实施地点:东莞市鸿源码头。
4.项目概况:东莞市鸿源码头有限公司拟新增一套1300m3/h油气回收装置和2台船岸安全装置(DSU200)。中标人将负责东莞市鸿源码头有限公司一套1300m³/h油气回收装置及两台DSU200船岸安全设备工艺、仪表、电气、设备、钢结构的设计、制造、指导安装、调试工作(具体以合同、用户需求为准)。
5.招标内容、资金来源:
5.1项目编号:072
5.2招标内容:
(1)合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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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备 |
技术要求 |
数量 |
交货期(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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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300m³/h油气回收装置 |
详见用户需求 |
1套 |
设备供货周期≤120天, 合同签订后,供货商应准备一份切实可行的进度表(合同签订日起计算),以提供给用户审查、监督、调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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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船岸安全装置(DSU200) |
详见用户需求 |
2台 |
具体内容详见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和《用户需求》。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如有缺漏将导致投标文件被否决。
5.3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6.投标人资格要求:
6.1投标人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
6.2投标产品应具有防爆合格证,其中必须包括:
(1)防爆油气回收机组:防爆等级不低于Ex d e ib mb s ⅡB T4 Gb,油气处理能力≧1600m3/h;
(2)船岸界面安全装置:防爆等级不低于Ex db eb ib IIA T4 Gb,型号规格包含DSU200。
说明:所提供的证书须由国家、省、地级市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包括下属单位)或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相关行业协会或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
6.3信誉要求
6.3.1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异常经营名录”、“税收违法黑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为准,投标人提供从“信用中国”网站截图或打印材料并加盖公章。
6.3.2投标人须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提供承诺书,盖单位公章):
(1)我方没有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2)我方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我方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我方不存在以下情况: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6.4业绩要求
6.4.1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今有同类型油气回收装置供货业绩。同类型指该装置采用油气回收工艺为冷凝(双通道,-70℃)+吸附,装置油气处理能力≧1000m3/h。
注:(1)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应是投标人的,而不是其母公司、合作方或技术支持方的;业绩时间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
(2)所提供的供货业绩证明文件包括合同首页、盖章页、验收证明及能清晰显示项目名称或客户名称,供货内容、数量和型号、合同金额(可遮盖),供货时间或完工时间等关键页面。
6.4.2投标人近自 2021年1月1日至今有同类型号的船岸安全装置供货业绩。同类型号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运输标准(码头油气回收船岸安全装置)》( JT/T 1333-2020)“4.2规格”中的200型号。
注:(1)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应是投标人的,而不是其母公司、合作方或技术支持方的;业绩时间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
(2)所提供的供货业绩证明文件包括合同首页、盖章页、验收证明及能清晰显示项目名称或客户名称,供货内容、数量和型号、合同金额(可遮盖),供货时间或完工时间等关键页面。
6.5投标人须承诺是有能力完成招标货物供货、售后服务及质保等全过程工作的制造商,且对本项目出具承担全过程技术服务、设备系统质量安全责任和售后服务保障的承诺书(提供承诺书,盖单位公章)。
6.6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公告发布、递交申请文件时间:
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2024年9月 6 日至2024年9月11日
申请文件递交开始日期(含本日):2024年9月 6 日
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含本日):2024年9月 11 日16:00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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