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范围及要求
1.1.项目概况:根据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环发【2015】45号《关于各县区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委托第三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通知》要求,委托具备环境监测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矿井废水、废气、噪声污染物进行监测。
1.2.采购范围及要求:具体见第四章技术规范及相关要求
1.3实施地点:郭屯煤矿
1.4.服务标准:
1.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4.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 1995
1.4.3.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6920-1986
1.4.4.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HJ/T 51- 1999
1.4.5.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1-1989
1.4.6.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
1.4.7.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97- 2011 代替GB 7468-87
1.4.8.水质 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1-87
1.4.9.水质 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6-1987
1.4.10.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 分光光度法 GB 7467-87
1.4.11.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 分光光度法GB 7485-87
1.4.12.水质 铅的测定双硫腙 分光光度法GB 7470-87
1.4.13.水质 锌的测定双硫腙 分光光度法 GB/T 7472-1987
1.4.14.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4.15.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 光 度 法 GB 11911-89
1.4.16.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1.4.17.水质 磷酸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669-2013
1.4.18.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488—2009代替GB 7483—87
1.4.19.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899-89
1.4.20.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637-2018
1.4.2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 GB 12349-90
1.4.2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
1.4.23.《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
1.5.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12个月
1.6.最高限价:9万元。
1.7.结算付款方式:
1.7.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合同之日起60内一次支付。
1.7.2.付款方式:电汇、银行承兑。
谈判采购文件中提到的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为更加直观的说明相应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供应商应当选择高于或相当于所列品牌或型号的技术标准的产品。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具备环境监测能力。
2.2.具有完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合法组织;营业限期不低于三年(自注册之日起)。
2.3.为保障环境污染物第三方监测工作顺利开展,供应商需提供涉及的环境监测检测服务业绩证明。
2.4.具备检测业务开展良好,供应商具有较好的保障能力和应急监测能力。
2.5.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银行资信,报价前三年内没有被撤销相关资质,限期整改;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国家禁止市场准入等情形。
2.6.供应商应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完成本项目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本次谈判采购实行资格后审。
3.采购文件的获取
3.1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2024年9月5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17: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请登录)报名并获取谈判采购文件(缴纳采购文件费并获取谈判采购文件后为报名成功)。
1.1.项目概况:根据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环发【2015】45号《关于各县区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委托第三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通知》要求,委托具备环境监测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矿井废水、废气、噪声污染物进行监测。
1.2.采购范围及要求:具体见第四章技术规范及相关要求
1.3实施地点:郭屯煤矿
1.4.服务标准:
1.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4.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 1995
1.4.3.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6920-1986
1.4.4.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HJ/T 51- 1999
1.4.5.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1-1989
1.4.6.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
1.4.7.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97- 2011 代替GB 7468-87
1.4.8.水质 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1-87
1.4.9.水质 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6-1987
1.4.10.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 分光光度法 GB 7467-87
1.4.11.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 分光光度法GB 7485-87
1.4.12.水质 铅的测定双硫腙 分光光度法GB 7470-87
1.4.13.水质 锌的测定双硫腙 分光光度法 GB/T 7472-1987
1.4.14.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4.15.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 光 度 法 GB 11911-89
1.4.16.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1.4.17.水质 磷酸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669-2013
1.4.18.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488—2009代替GB 7483—87
1.4.19.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899-89
1.4.20.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637-2018
1.4.2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 GB 12349-90
1.4.2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
1.4.23.《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
1.5.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12个月
1.6.最高限价:9万元。
1.7.结算付款方式:
1.7.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合同之日起60内一次支付。
1.7.2.付款方式:电汇、银行承兑。
谈判采购文件中提到的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为更加直观的说明相应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供应商应当选择高于或相当于所列品牌或型号的技术标准的产品。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具备环境监测能力。
2.2.具有完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合法组织;营业限期不低于三年(自注册之日起)。
2.3.为保障环境污染物第三方监测工作顺利开展,供应商需提供涉及的环境监测检测服务业绩证明。
2.4.具备检测业务开展良好,供应商具有较好的保障能力和应急监测能力。
2.5.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银行资信,报价前三年内没有被撤销相关资质,限期整改;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国家禁止市场准入等情形。
2.6.供应商应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完成本项目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本次谈判采购实行资格后审。
3.采购文件的获取
3.1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2024年9月5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17: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请登录)报名并获取谈判采购文件(缴纳采购文件费并获取谈判采购文件后为报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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