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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移动排涝能力提升采购项目—第三批排涝车辆采购(八标段)第二次招标公告
日期:2024-09-02 收藏项目

一、招标条件

宜春市移动排涝能力提升采购项目已由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2024〕  8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宜春市市政发展有限公司,已具备招标条件,对该项目第三批排涝车辆采购(八标段)第二次进行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宜春市移动排涝能力提升项目含采购抽排设备,总抽排能力提升至31万立方米/小时,配套采购清淤、疏通、污泥运输、冲锋舟、探测、检测设备等,是完善城市内涝应急处置体系的重要内容。

2、招标范围:移动排涝车辆及设备的包装、运输和保险、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监督检验(包括商检及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检验)、验收、技术资料提交、人员培训及备品备件供应、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维护、保养、售后服务。本次招标内容详见标段划分。

3、标段划分:本次招标为八标段第二次招标

标段

采购设备名称

数量

单位

最高限价(人民币/万元)

主要技术参数

单台

单标段

八标段

皮卡式抢险车

22

21

1012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要求中的内容

自卸式排水方舱(800m3/h)

22

25

4、交货期:60日历天内,分2个批次完成货物的交付、调试以及最终验收,第一批次于合同签订起20个日历天内交付合同约定车型总量的30%(交付3台);第二批次于合同签订起60个日历天内完成合同约定总量剩余部分及其它合同约定条款的整体交付。

5、交货地点:宜春地区,招标人指定地点

6、质量要求:合格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2、①制造商与其授权代理商在本项目同时投标,取消该授权代理商的投标资格;②若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③若制造商在本项目同时授权两家及以上代理商,取消该制造商及其授权代理商的投标资格。

3、投标人提供2022或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一年的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投标人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内任一月份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依法免税的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投标人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内任一月份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6、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与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审查办法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资格要求,并决定是否参加投标)。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时间:2024年9月2日至 2024年9月6日止(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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