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中国石油宁夏销售公司石嘴山油库油气回收装置迁建项目(二次)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宁夏销售分公司,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石嘴山油库现有的油气回收装置为2013年采购安装,处置量100Nm3/h。根据《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技术要求,经测算,铁路卸车汽油扫仓罐接入油气回收装置,同时发油岛在三个汽油鹤管同时发油作业时,处置能力应不小于400Nm3/h。
银川油库停用的油气回收装置为2011年采购安装,型号:SN-400;工艺:活性炭吸附吸收;理论处理量:400Nm3/h。为降低投资,解决闲置资产创效,计划将银川油库停用的油气回收装置迁移至石嘴山油库安装。根据工艺计算,达到400Nm³/h处理量的油气回收设备应选用抽气量为600Nm³/h以上的真空泵;同时,需更换吸附塔、供油泵、回油泵、上位机监控软件、对系统进行集成调试,并对现有设备仪表进行调校,对调校不合格的设备提出维修、更换意见。
2.2招标范围:中国石油宁夏销售公司石嘴山油库油气回收装置迁建项目(二次),须完成银川油库油气回收撬装设备的拆除、返厂、保养、迁移、改造,并负责在石嘴山油库设备安装、系统集成调试等工作(包含此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设备的全部运输费用)。同时在石嘴山油库施工期间对施工单位进行布线指导工作,配合油库进行活性炭国产化实验。
计划投资费用共计100万元(含增值税、设备供货、安装、系统集成、技术培训等相关费用)。本项目划分一个标段,需要一名服务商。本次工作量为暂定工作量,招标人不保证工作量,如因中国石油宁夏销售分公司政策调整导致工作量发生变化,最终以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
2.3服务地点:中国石油宁夏销售分公司银川、石嘴山油库。
2.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它组织,需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2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30日)至少有一项油气回收装置生产或扩容改造相关业绩。
3.3财务要求: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状况表(包括正文部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称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审计报告必须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成立日期晚于2023年1月1日的,从成立年开始提供。
3.4信誉要求: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列入经营异常或(黑名单)已经移出的不计算在内;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均无行贿犯罪。
3.5 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石油宁夏销售分公司纳入“黑名单”或限制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其投标将会被否决。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于北京时间2024年08月30日至2024年09月04日报名。
4.2招标文件每套(共1包)售价为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应自负其责。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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