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GXTC-A********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超高灵敏极弱磁场和惯性测量装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过程跟踪审计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8月09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文件更正内容:1、招标文件“第三章 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和标准”“附表三 评审因素及分值分配表”二、类似业绩由1财务决算项目业绩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业绩31. 业绩得分:得分最高不超过该分项的标准分。a.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每有一项合格业绩得3分;b.其他项目,每有一项合格业绩得2分。2. 业绩标准:a.合同服务内容为对新建公共建筑项目的财务决算审计;b.建设项目规模:i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可不受公共建筑项目限制);ii 其他项目,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含)以上;c.项目服务时间:i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服务结束时间在2014年8月1日以后(含截止目前已开始尚未结束);ii 其他项目,2019年8月1日至今,开始、正在实施或结束的;d.拟派项目负责人/财务经理有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审计报告中的项目审核人中任一身份参与项目。3. 业绩证明材料:项目业绩均以审计服务合同为准,当合同中未完全体现上述业绩标准时,应同时提供其它可佐证该项目符合上述业绩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特别提醒:业绩证明材料应以审计服务合同为准,并将要求的关键业绩内容显著标示出来,如合同或合同附件中列明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或合同服务期限等;当合同中未完全体现所要求的业绩标准时,应同时提供其它可佐证该项目符合业绩标准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如审计报告关键页、合同后附的审计项目人员分工或任务表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认定标准以批复为准(若文本涉密须进行脱密后提供)。注:投标人单方面出具的说明或承诺不属于业绩证明材料。4. 不合格业绩:不能证明满足上述业绩标准的均为不合格业绩。5. 业绩数量:i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最多提供1项业绩证明,若超出1项,只对《项目业绩汇总表》中前1项业绩进行评分;ii 其他项目,最多提供3项业绩证明,若超出3项,只对《项目业绩汇总表》中前3项业绩进行评分。其他项目业绩62工程跟踪审计项目业绩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业绩61. 业绩得分:得分最高不超过该分项的标准分。a.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每有一项合格业绩得3分;b.其他项目,每有一项合格业绩得2分。2. 业绩标准:a.合同服务内容为独立对新建公共建筑项目的过程跟踪审计,实际服务内容应明确体现出至少同时包含对同一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及结算阶段的审计;b.建设项目规模:i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可不受公共建筑项目限制);ii 其他项目,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含)以上;c.项目服务时间:i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服务结束时间在2014年8月1日以后(含截止目前已开始尚未结束);ii 其他项目,2019年8月1日至今,开始、正在实施或结束的;d.拟派工程经理有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主要专业负责人、审计报告中的项目审核人中任一身份参与项目。3. 业绩证明材料:项目业绩均以审计服务合同为准,当合同中未完全体现上述业绩标准时,应同时提供其它可佐证该项目符合上述业绩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特别提醒:业绩证明材料应以审计服务合同为准,并将要求的关键业绩内容显著标示出来,如合同或合同附件中列明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或合同服务期限等;当合同中未完全体现所要求的业绩标准时,应同时提供其它可佐证该项目符合业绩标准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如项目审计定案表、审计报告关键页、合同后附的审计项目人员分工或任务表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认定标准以批复为准(若文本涉密须进行脱密后提供)。注:投标人单方面出具的说明或承诺不属于业绩证明材料。4. 不合格业绩:不能证明满足上述业绩标准的均为不合格业绩。5. 业绩数量:i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最多提供2项业绩证明,若超出2项,只对《项目业绩汇总表》中前2项业绩进行评分;ii 其他项目,最多提供6项业绩证明,若超出6项,只对《项目业绩汇总表》中前6项业绩进行评分。其他项目业绩123工程结算审减业绩121. 业绩得分:符合业绩标准的项目结算审减率在10%以上(含)的,每个得3分;审减率在5%(含)~10%的,每个得2分;审减率在3%(含)~5%的,每个得1分;审减率不足3%的,每个得0分。得分最高不超过该分项标准分。结算审减率计算公式:净审减额/送审金额*100%(依据结算定案表中数据计算,送审金额为委托** 业绩标准:a.在2019年8月1日以后结算定案的项目(定案表日期以定案表中投标人签署日期为准,若无投标人签署日期,则以审定日期或其他相关单位签署日期为准,若以上日期均无则以审计服务合同签署日期为准);b.单个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含)以上;c.拟派工程经理有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主要专业负责人、审计报告中的项目审核人中任一身份参与项目。3. 业绩证明材料:项目业绩均以定案表为准,当定案表中未完全体现上述业绩标准时,应同时提供其它可佐证该项目符合上述业绩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4. 不合格业绩:不能证明满足上述业绩标准的均为不合格业绩。5. 业绩数量:不超过6个,若投标人所列项目业绩超过6个,则只对其所列前6个项目进行评分。调整为:1财务决算项目业绩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业绩31. 业绩得分:得分最高不超过该分项的标准分。a.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每有一项合格业绩得3分;b.其他项目,每有一项合格业绩得2分。2. 业绩标准:a.合同服务内容为对新建公共建筑项目的财务决算审计;b.建设项目规模:i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可不受公共建筑项目限制);ii 其他项目,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含)以上;c.项目服务时间:i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服务结束时间在2014年8月1日以后(含截止目前已开始尚未结束);ii 其他项目,2019年8月1日至今,开始、正在实施或结束的;d.拟派项目负责人/财务经理有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审计报告中的项目审核人中任一身份参与项目。3. 业绩证明材料:项目业绩均以审计服务合同为准,当合同中未完全体现上述业绩标准时,应同时提供其它可佐证该项目符合上述业绩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特别提醒:业绩证明材料应以审计服务合同为准,并将要求的关键业绩内容显著标示出来,如合同或合同附件中列明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或合同服务期限等;当合同中未完全体现所要求的业绩标准时,应同时提供其它可佐证该项目符合业绩标准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如审计报告关键页、合同后附的审计项目人员分工或任务表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可提供合同、相关发文或批复等作为认定依据,若文本涉密须进行脱密后提供。注:投标人单方面出具的说明或承诺不属于业绩证明材料。4. 不合格业绩:不能证明满足上述业绩标准的均为不合格业绩。5. 业绩数量:i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最多可提供3项业绩证明,分满为止;ii 其他项目,最多提供3项业绩证明,若超出3项,只对《项目业绩汇总表》中前3项业绩进行评分。其他项目业绩62工程跟踪审计/咨询项目业绩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业绩61. 业绩得分:得分最高不超过该分项的标准分。a.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每有一项合格业绩得3分;b.其他项目,每有一项合格业绩得2分。2. 业绩标准:a.合同服务内容:i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为对项目施工招标至结算中任一内容的审计或造价咨询(同一项目的不同阶段可作为不同业绩);ii 其他项目,为独立对新建公共建筑项目的过程跟踪审计,实际服务内容应明确体现出至少同时包含对同一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及结算阶段的审计;b.建设项目规模:i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可不受公共建筑项目限制);ii 其他项目,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含)以上;c.项目服务时间:i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服务结束时间在2014年8月1日以后(含截止目前已开始尚未结束);ii 其他项目,2019年8月1日至今,开始、正在实施或结束的;d.拟派工程经理有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主要专业负责人、审计报告中的项目审核人中任一身份参与项目。3. 业绩证明材料:项目业绩均以审计服务合同为准,当合同中未完全体现上述业绩标准时,应同时提供其它可佐证该项目符合上述业绩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特别提醒:业绩证明材料应以审计服务合同为准,并将要求的关键业绩内容显著标示出来,如合同或合同附件中列明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或合同服务期限等;当合同中未完全体现所要求的业绩标准时,应同时提供其它可佐证该项目符合业绩标准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如项目审计定案表、审计报告关键页、合同后附的审计项目人员分工或任务表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可提供合同、相关发文或批复等作为认定依据,若文本涉密须进行脱密后提供。注:投标人单方面出具的说明或承诺不属于业绩证明材料。4. 不合格业绩:不能证明满足上述业绩标准的均为不合格业绩。5. 业绩数量:i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最多可提供5项业绩证明,分满为止;ii 其他项目,最多提供6项业绩证明,若超出6项,只对《项目业绩汇总表》中前6项业绩进行评分。其他项目业绩123工程结算审减业绩121. 业绩得分:符合业绩标准的项目结算审减率在10%以上(含)的,每个得3分;审减率在5%(含)~10%的,每个得2分;审减率在3%(含)~5%的,每个得1分;审减率不足3%的,每个得0分。得分最高不超过该分项标准分。结算审减率计算公式:净审减额/送审金额*100%(依据结算定案表中数据计算,送审金额为委托**该项目整体投资额一半及以上)。2. 业绩标准:a.在2019年8月1日以后结算定案的项目(定案表日期以定案表中投标人签署日期为准,若无投标人签署日期,则以审定日期或其他相关单位签署日期为准,若以上日期均无则以审计服务合同签署日期为准);b.单个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含)以上;c.拟派工程经理有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主要专业负责人、审计报告中的项目审核人中任一身份参与项目。3. 业绩证明材料:项目业绩均以定案表或委托**务合同中未完全体现上述业绩标准时,应同时提供其它可佐证该项目符合上述业绩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4. 不合格业绩:不能证明满足上述业绩标准的均为不合格业绩。5. 业绩数量:不超过6个,若投标人所列项目业绩超过6个,则只对其所列前6个项目进行评分。2、招标文件“第三章 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和标准”“附表三 评审因素及分值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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