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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朝阳区交通劝导、治安辅助、校园治安安保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08-29 收藏项目
项目名称:长春市朝阳区交通劝导、治安辅助、校园治安安保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2174.0215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2174.0215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需要完成以下三方面的工作内容:1.辅助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朝阳区大队完成交通维稳、巡逻、交通值岗等勤务工作;2.辅助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完成维稳、处突、巡防、值岗、看守、内卫等勤务工作;3.完成朝阳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安保工作;具体工作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止(合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如中标单位服务达不到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可选择不续签合同)。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3)《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5)《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等政府采购最新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其他条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投标人须具备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管理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本项目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4.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5.本项目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7.投标人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9.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须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10.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包括获取(下载)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合同签署等过程,经办人必须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唯一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须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相关文件和表格均应由委托代理人签署,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委托代理人;

11.①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②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③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④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列入存在行贿犯罪情形,投标人不得提供伪造、变造的材料,否则后果自负;

12.本项目严禁投标人转包、违法分包,严禁各类形式的资质挂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时发布,其他网站转载无效;2.逾期未解密、或者未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3.当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超出采购人设定的最高限价时,该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4.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格后审资料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5.投诉时限、要件及处理流程: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是否受理投诉,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8月30日  至 2024年09月05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2: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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