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4年福建省公安厅警服面料类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采购与招标网权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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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福建省公安厅警服面料类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08-28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2024年福建省公安厅警服面料类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8,810,184.43元

采购包1(毛涤单面哔叽A):

采购包预算金额:4,462,219.8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4,462,219.80元

投标保证金:44,622.2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A05030301-制服

毛涤单面哔叽A

57,726(米)

详见招标文件

4,462,219.80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事项履行完毕

采购包2(毛涤单面哔叽B):

采购包预算金额:4,391,884.53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4,391,884.53元

投标保证金:43,918.85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2-1

A05030301-制服

毛涤单面哔叽B

56,816.1(米)

详见招标文件

4,391,884.53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事项履行完毕

采购包3(毛涤缎背哔叽):

采购包预算金额:2,747,462.9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2,747,462.90元

投标保证金:27,474.63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3-1

A05030301-制服

毛涤缎背哔叽

30,191.9(米)

详见招标文件

2,747,462.90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事项履行完毕

采购包4(毛涤素花呢):

采购包预算金额:3,066,213.6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3,066,213.60元

投标保证金:30,662.14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4-1

A05030301-制服

毛涤素花呢

46,884(米)

详见招标文件

3,066,213.60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事项履行完毕

采购包5(涤棉麻平纹布):

采购包预算金额:2,041,203.6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2,041,203.60元

投标保证金:20,412.04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5-1

A05030301-制服

涤棉麻平纹布

60,035.4(米)

详见招标文件

2,041,203.60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事项履行完毕

采购包6(涤棉莱赛尔斜纹布):

采购包预算金额:2,101,2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2,101,200.00元

投标保证金:21,012.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6-1

A05030301-制服

涤棉莱赛尔斜纹布

61,800(米)

详见招标文件

2,101,200.00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事项履行完毕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包含: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和符合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和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下同)采购的货物类项目。投标人须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明材料,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①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的划分标准出具相应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项目所属类型,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不符合财库〔2020〕46号文件中规定的情形的,投标将被拒绝。②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③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须按货物类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填列,多品目项目中须按要求逐条填列,否则,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将被判定为无效声明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涉及资格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涉及价格评审优惠的,不予认定)。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7.3条及第七章。注:其他资格项下已提供的可不重复提供。若上述内容与招标文件其他相关内容有冲突,应以上述内容为准。

采购包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包含: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和符合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和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下同)采购的货物类项目。投标人须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明材料,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①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的划分标准出具相应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项目所属类型,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不符合财库〔2020〕46号文件中规定的情形的,投标将被拒绝。②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③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须按货物类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填列,多品目项目中须按要求逐条填列,否则,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将被判定为无效声明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涉及资格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涉及价格评审优惠的,不予认定)。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7.3条及第七章。注:其他资格项下已提供的可不重复提供。若上述内容与招标文件其他相关内容有冲突,应以上述内容为准。

采购包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包含: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和符合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和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下同)采购的货物类项目。投标人须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明材料,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①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的划分标准出具相应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项目所属类型,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不符合财库〔2020〕46号文件中规定的情形的,投标将被拒绝。②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③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须按货物类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填列,多品目项目中须按要求逐条填列,否则,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将被判定为无效声明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涉及资格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涉及价格评审优惠的,不予认定)。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7.3条及第七章。注:其他资格项下已提供的可不重复提供。若上述内容与招标文件其他相关内容有冲突,应以上述内容为准。

采购包4: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包含: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和符合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和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下同)采购的货物类项目。投标人须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明材料,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①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的划分标准出具相应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项目所属类型,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不符合财库〔2020〕46号文件中规定的情形的,投标将被拒绝。②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③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须按货物类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填列,多品目项目中须按要求逐条填列,否则,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将被判定为无效声明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涉及资格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涉及价格评审优惠的,不予认定)。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7.3条及第七章。注:其他资格项下已提供的可不重复提供。若上述内容与招标文件其他相关内容有冲突,应以上述内容为准。

采购包5: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包含: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和符合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和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下同)采购的货物类项目。投标人须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明材料,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①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的划分标准出具相应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项目所属类型,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不符合财库〔2020〕46号文件中规定的情形的,投标将被拒绝。②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③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须按货物类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填列,多品目项目中须按要求逐条填列,否则,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将被判定为无效声明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涉及资格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涉及价格评审优惠的,不予认定)。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7.3条及第七章。注:其他资格项下已提供的可不重复提供。若上述内容与招标文件其他相关内容有冲突,应以上述内容为准。

采购包6: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包含: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和符合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和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下同)采购的货物类项目。投标人须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明材料,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①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的划分标准出具相应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项目所属类型,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不符合财库〔2020〕46号文件中规定的情形的,投标将被拒绝。②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③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须按货物类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填列,多品目项目中须按要求逐条填列,否则,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将被判定为无效声明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涉及资格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涉及价格评审优惠的,不予认定)。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7.3条及第七章。注:其他资格项下已提供的可不重复提供。若上述内容与招标文件其他相关内容有冲突,应以上述内容为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投标人必须在公安部装财局《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24版)内具有警服毛料生产资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被公安部装财局通报中予以警告、取消资格的企业不具备本次投标资格。投标人须提供公安部装财局企业目录资格证明文件,同时在证明文件中须将目录企业所投合同包品种用记号标注。投标人还须针对本项内容做出书面承诺(格式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

采购包2:

(1)投标人必须在公安部装财局《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24版)内具有警服毛料生产资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被公安部装财局通报中予以警告、取消资格的企业不具备本次投标资格。投标人须提供公安部装财局企业目录资格证明文件,同时在证明文件中须将目录企业所投合同包品种用记号标注。投标人还须针对本项内容做出书面承诺(格式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

采购包3:

(1)投标人必须在公安部装财局《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24版)内具有警服毛料生产资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被公安部装财局通报中予以警告、取消资格的企业不具备本次投标资格。投标人须提供公安部装财局企业目录资格证明文件,同时在证明文件中须将目录企业所投合同包品种用记号标注。投标人还须针对本项内容做出书面承诺(格式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

采购包4:

(1)投标人必须在公安部装财局《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24版)内具有警服毛料生产资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被公安部装财局通报中予以警告、取消资格的企业不具备本次投标资格。投标人须提供公安部装财局企业目录资格证明文件,同时在证明文件中须将目录企业所投合同包品种用记号标注。投标人还须针对本项内容做出书面承诺(格式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

采购包5:

(1)投标人必须在公安部装财局《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24版)内具有衬衣面料生产资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被公安部装财局通报中予以警告、取消资格的企业不具备本次投标资格。投标人须提供公安部装财局企业目录资格证明文件,同时在证明文件中须将目录企业所投合同包品种用记号标注。投标人还须针对本项内容做出书面承诺(格式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

采购包6:

(1)投标人必须在公安部装财局《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24版)内具有衬衣面料生产资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被公安部装财局通报中予以警告、取消资格的企业不具备本次投标资格。投标人须提供公安部装财局企业目录资格证明文件,同时在证明文件中须将目录企业所投合同包品种用记号标注。投标人还须针对本项内容做出书面承诺(格式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节能产品:适用于所有采购包,按照《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规定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所有采购包,按照《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规定执行。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4-08-28至 2024-09-06,(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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