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某单位租赁地方校车服务项目(第三次)
二、项目编号:2024
三、项目概况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230000.00元(含税)
1.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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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的名称 |
标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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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某单位租赁地方校车服务项目(第三次) |
1项 |
2.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详见采购需求);
3.交付(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协议到期后,经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服务测评及考核满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人相关政策允许,可续签协议,否则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撤离,采购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也不接受转包和分包(须提供书面声明)。
四、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企业法人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应当提供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书”,未换证的应当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军队单位不作要求。报价供应商在报价书中如有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其为同一单位书面证明材料;军队单位或事业单位,可以提供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或2023年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报告正文应当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2个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和盖章。军队单位或事业单位无法提供审计报告的,可由上级管理部门批复的决算或内部会计报表代替)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提供《供应商承诺说明》);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供应商承诺说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供应商承诺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须提供《供应商承诺说明》)。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1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须提供《供应商承诺说明》)。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须提供《供应商承诺说明》)。
(四)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须提供《供应商承诺说明》和对应网站截图)。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须提供《供应商承诺说明》)。
(六)报价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须提供《供应商承诺说明》)。
五、获取谈判文件
(一)申领时间:2024年8月28日至9月4日,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申领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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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程姣
电话:010-5360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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