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比选项目概况(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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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选人(项目业主) |
绵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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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绵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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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绵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年度液体聚氯化铝药剂采购项目(第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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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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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货地点 |
比选人指定送货地点(三水源、城市供水和燕儿河水厂、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开茂村开茂水厂(开茂村委会前行15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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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货时间 |
合同签订后,根据比选人现场需要分批次供货,收到比选人供货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到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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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货量 |
计划采购量为3625吨。 其中:三水源2550吨(每批次供货240-300吨),城市供水480吨(每批次供货60吨),燕儿河230吨(每批次供货30吨),开茂水厂365吨(每批次供货10-30吨)。 需货量为计划采购量,实际用量以比选人通知的供货量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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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
企业自筹资金,已落实。 |
三、比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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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
基本技术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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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聚氯化铝 |
氧化铝(Al2O3)的质量分数≥10.0%; 盐基度:40.0~90.0%; 密度(20℃)≥1.12 g/cm³; |
1、适用于给水厂。 2、具体参数详见“第三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四、资格要求
(一)一般要求:
比选申请人必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并在中国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供货资格和能力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二)其他要求:
1、比选申请人必须为拟供产品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供应商必须为直接代理生产厂家产品的一级供应商,不接受从其他供应商采购货源的二级及以下供应商,且须提供拟供产品生产厂家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合法授权书)。
2、比选申请人必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并在中国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其拟供产品类别应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
3、比选申请人拟供应的聚氯化铝产品必须取得在有效期内的产品涉水卫生许可证。
4、比选申请人必须提供拟供货物近一年内由第三方CMA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志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第三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所要求的全部指标。
5、2021年1月1日至今,类似供货业绩不少于1项(类似项目指:比选申请人作为合同主体签订的用于给水厂的与本项目拟供聚氯化铝药剂相同的销售合同。
6、2021年1月1日至今,未因所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原因引起的合同执行、售后服务等与货物购销合同相关的纠纷、仲裁或诉讼事项。
8、参加比选时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以本项目公告发布之后的查询结果为准)。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
五、各比选申请人申领比选文件日期为:2024年 8 月 28 日至2024年 8 月 30 日截止,购买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周末、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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