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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供电段职工食堂(伙食团)餐料供应商“入围”公告采购公告
日期:2024-08-26 收藏项目
1.立项依据

本项目已由包头供电段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实施,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入围”供应商。

2.项目概况及入围范围

2.1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包头供电段2024年度职工食堂(伙食团)餐料供应商入围”,符合入围条件的供应商与包头供电段签订《包头供电段职工食堂(伙食团)餐料入围采购合同》,包头供电段每季度组织入围供应商竞价,在保证餐料质量的情况下,按低价中标的原则,由中标的入围供应商负责当季度的职工食堂(伙食团)餐料供应、配送。

2.2入围范围:

(1)采购范围:自“入围通知书”发放之日起一年内的职工食堂(伙食团)餐料采购

(2)供应期限:自“入围通知书”发放之日起一年。

(3)采购物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米面油、牛羊猪鸡等肉类、冻货类、海鲜类、蛋类、菌类、蔬菜类、干辅调料类、副食类等。

(4)采购物资数量、规格及金额:以实际发生数量、规格及金额为准。

(5)采购物资交货期及质量要求:接到采购需求后12小时内交货,交货时食材新鲜保质、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供货包装完整,产品检验合格证相关证明材料齐全。

(6)包件划分:采购物资按地区具体划分为以下5个包件(包件用料部门、地址,具体交货地点见附件1)。

包件1:包头、达拉特旗、乌拉特前旗地区食堂(伙食团)餐料采购项目。

包件2:鄂尔多斯地区伙食团餐料采购项目。

包件3:察素齐地区伙食团餐料采购项目。

包件4:乌海、磴口、阿拉善盟地区伙食团餐料采购项目。

包件5:巴彦淖尔市临河地区伙食团餐料采购项目。

入围申请单位可对1个包件或多个包件报名,但需在附件2报名表内(报名包件号)填写报名包件序号。

3.对供应商的商务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农副产品销售相关业务,且满足采购人要求进行食材配送服务能力的企业。

3.2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检验标准和食品供应要求,满足国家、国铁集团、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食品行业生产的有关规定。

3.3能够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餐料的一切有效说明、证书及合格证书、出厂检验报告。

3.4供应商应具备蔬菜瓜果农残检测能力,能够提供农残检测报告。

3.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仓储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及配送能力。

3.6具有健全的财务状况、良好的商业信誉。经营管理中无食品中毒、提供不合格食品、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提货(送货)记账凭证及采购商品明细单。

3.7报价时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公章(必须为法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到场参与报价人是法定代表人的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8没有行贿犯罪记录,须自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行贿犯罪结果并附截图。

3.9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须自行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结果并附截图。

3.10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须自行在(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结果并附截图。

3.1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或有关联关系的供应商同时报名。

3.12未列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选定供货周期内供货商及交货要求

4.1选定供货周期内供货商:

(1)对满足资质和商业条件的参与人经评审公示后入围餐料供应商,签订入围采购合同,合同期限为12个月。

(2)入围供应商按合同要求对周期内采购餐料的单价进行报价,评审人员按照单价总计最低价评审方法评选出综合单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最近一个周期内的供货商。采购餐料报价明显高于同类价格,甲方有权终止其实施。

(3)报价表中必须报含税单价、材料标准规格信息。在供货周期内此报价作为结算单价不予调整。

(4)供货周期内发现供货商所供货物质量不合格、信誉不良等情况,由采购小组书面出具停止供货通知书,由最低报价的第二家商家进行接续供货,直至到本比价周期结束。

(5)付款方式: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4.2交货要求:

(1)选定的供货商接到订货通知后,按照使用部门要求,餐料保证数量、质量,及时配送到供货地点并通过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验收合格。

(2)临时应急任务需保证在一小时内配送到位,如出现供货时间滞后、故意借口推脱送货或出现断货现象,供应商对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补偿,补偿标准依据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法规规定作出相应的补偿。

(3)运输中成品包装发生包装破损、泄漏等影响使用的情况,供货商无偿更换。

(4)配送变质或在保质期内发生的严重产品质量问题,一经发现,经三方(使用方,经办方,供应商)确认签字后,依据(2)条款之规定,除无偿更换相同品类、质量、数量外,补偿产生质量问题金额1-5倍的制约措施;发生第二次补偿5-10倍;发生第三次将立即取消配送资格,并终止合同。

(5)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害由供货商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5.申请文件递交

凡有意参与本项目的申请单位,请于2024年8月29日15:0030日15:00前向(包头供电段)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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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越
电话:010-68819835
手机:13661355191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wangyue@zbyt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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