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热电厂法律服务咨询项目询价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HNFZ2024-08-0-03319
1.采购条件
本项目:长春热电厂法律服务咨询项目,采购人为: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合格供应商公开询价。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 项目概况:
长春热电厂法律服务咨询项目
2.2 采购范围
| 序号 | 计划号 | 物料编码 | 物料描述 | 物料组 | 物料组名称 | 采购明细 | 数量 | 计量单位 | 计量单位描述 | 标段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 计划采购时间 | 计划交货时间 | 计划开工时间 | 计划完工时间 | 安装时间 | 需求单位 | 交货地址 | 用途及说明 |
|---|---|---|---|---|---|---|---|---|---|---|---|---|---|---|---|---|---|---|
| 1 | XC20240847000129 | 法律服务咨询项目_法律服务咨询项目 | F0101013 | F0101013 | 法律服务咨询项目_法律服务咨询项目 | 1 | 每一个 | 2024-08-31 | 2024-08-31 | 2024-08-31 | 2024-08-31 | 2024-08-31 | 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厂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通用条件:
(1)(请登录) (2)近三年没有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服务/工程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3)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4)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不存在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互联网协议地址(IP地址)信息检查一致的情况。 (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询价;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询价项目。 (7)不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华能集团相关制度的情况。
3.2 专项条件:
1.资质要求:投标人律师事务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专职律师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合法注册并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且年检合格、执业年限在十二年以上【含十二年,以律师执业证中“执业证号”内显示的“执业时间年份”或网上登记显示的该律所(负责人)的执业年限为依据】执业经历、执业经验的专职执业律师【注:该专职执业律师应是网上登记显示的该律所(负责人即主任)律师】,并由其自行组建不少于三名执业律师(不包括兼职律师、实习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业绩要求:投标人应提供2021年1月1日至今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专职律师【注:该专职执业律师应是网上登记显示的该律所(负责人即主任)律师】所代理的经济纠纷涉诉案件的判决书3件(含3件)或为其他法人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相关合同资料3件(含3件)。(提供扫描件)。
4.采购文件的获取
有意向的供应商可在截止时间前:2024年08月26日15时1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请登录)下载采购文件。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张培
电话:010-5365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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