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2024年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升级扩容工程(EU设备)集中采购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招标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资格预审,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
2.1资格预审编号:(请登录)
2.3项目概况:中国电信2024年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升级扩容工程(EU设备)集中采购项目资格预审。
2.3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按照合同/订单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2.4项目性质:货物招标,资格预审。
2.5项目规模:具体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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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交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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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IDC/ISP场景 EU设备 |
详见本公告第3.3.3条关键技术指标 |
分流器带宽:4800G 全量服务器容量:3400G 数安服务器容量:200G 网安服务器容量:200G |
按照合同/订单中规定的地点交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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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采购数量为预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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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2.6技术要求/产品规格:详见本公告第3.3.3条关键技术指标。
2.7标包划分情况(如有):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基本资格要求
3.1.1申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资格预审申请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3.1.2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1.3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1.4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代理商资格预审申请。
3.1.5与申请人有投标产品代工制造关系的制造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即受托生产厂)加工生产的,应提供申请人与受托生产厂双方签署的代工生产协议(须明确代工生产的是申请人本次报名的投标产品)、申请人自有技术专利证书或受托生产厂出具的技术归属证明以及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同时委托两家及以上受托生产厂加工生产的,应明确向招标人中国电信供货的工厂名称。
3.2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9月2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9月2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9月2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1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申请人及其投标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涉及多个产品的,申请人及其任一投标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招标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17)法律法规、资格预审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3.2投标产品资格要求
3.3.1投标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
3.3.2申请人应具有投标产品软件部分的自主知识产权,并提供投标同类产品软件部分的软件著作权证书。
3.3.3投标产品应符合中国电信相关技术要求,并满足以下关键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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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技术指标 |
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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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功能要求 |
全量执行单元,信安执行模块必须支持日志审计、信息安全代码表管理等功能;网安执行模块必须支持网络安全隐患监测、网络安全规则库管理、网络安全代码表管理、网络安全设备状态上报等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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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定网安执行单元,必须支持日志审计记录、网络安全规则库管理、网络安全代码表管理、网络安全设备状态上报等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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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数安执行单元,必须支持数据识别规则库上报、数据安全关键词监测、日志审计记录、数据安全代码表管理等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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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备必须能通过增加机框或提升单台服务器容量的方式,持续平滑扩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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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必须同时具备IPv4和IPv6协议下数据和流量的解析识别能力。EU自身支持IPv4和IPv6协议下部署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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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全量执行单元、特定网安执行单元、数安执行单元均须支持统一U接口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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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性能要求-全量执行单元 |
支持的违法信息监测/过滤规则总数目至少应达到30万条;在所覆盖业务链路的峰值流量压力下,按30万条生效的违法信息监测规则(特定域名、特定URL、特定关键词的规则至少各5万条)对违法信息实施监测的准确率不低于95%、漏判及误判总量不高于5%;按30万条生效的违法信息过滤规则(条件同前)对违法信息实施过滤的成功比例不低于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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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应记录访问日志,访问日志记录错漏比例应不高于1%,访问时间记录误差不超过1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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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应及时记录网络安全监测日志,支持的特征规则总数目至少应达到10万条(不含内置规则),其中Snort规则和MTX引擎规则不少于3万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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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所覆盖业务链路的峰值流量压力下,对于已知的恶意网络活动识别准确率不低于90%,对通过明文通信的恶意程序监测准确率不低于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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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性能要求-特定网安执行单元 |
应及时记录网络安全监测日志,支持的特征规则总数目至少应达到10万条(不含内置规则),其中Snort规则和MTX引擎规则不少于3万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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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所覆盖业务链路的峰值流量压力下,在满规则数量加载情况下,对网络安全威胁实施监测的准确率不低于95%、漏判总量不高于5%;在满规则数量加载情况下的处置成功比例不低于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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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所覆盖业务链路的峰值流量压力下,在满规则数量加载情况下,对常见隐蔽通信隧道监测的准确率不低于80%、漏判总量不高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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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性能要求-数安执行单元 |
通信业识别准确率应达到9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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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流量识别和解析应覆盖VPN类协议60%以上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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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平均5M大小文件还原和识别结果准确率应达到98%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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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文件还原和识别能力应覆盖文本类、办公软件/文件类、压缩文件类、图片类要求的95%以上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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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单节点处理能力 |
全量执行单元不低于80G,特定网安执行单元不低于40G,数安执行单元不低于20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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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硬件配置要求 |
全量执行单元、特定网安执行单元、数安执行单元所配服务器CPU不低于2*24核,内存不低于256G。 |
3.3.4申请人自2022年1月1日至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须具备投标同类产品在公众用户承载IP网络省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管控”应用案例且案例累计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3.3.5申请人应当明确投标产品型号,每种设备类型最多可使用一个版本型号的投标产品进行资格预审申请。
3.4评价检测
本次资格预审将对文件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进行评价检测,申请人应参加招标人组织的评价检测。评价检测未达到本公告3.3投标产品资格条件要求中3.3.3条款技术关键指标要求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资格预审方法
4.1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资格预审文件。
4.2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本次资格预审范围内本项目的投标。
4.3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不足3个时,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采用资格后审进行重新招标。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时间: 2024年08月22日09时00分至2024年08月27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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