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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花生米厂地块项目(海曙区HS18-02-04a)电梯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08-19 收藏项目

1、招标条件

原花生米厂地块项目(海曙区HS18-02-04a)已由以2306-330203-04-01-536778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宁波浙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业主单位)、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包单位)、国骅建设有限公司(总包单位),招标项目资金来自宁波浙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筹解决 ,出资比例为 10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电梯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 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投资估算136034.21万元,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约为11290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为29720平方米,适建安置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2.2招标范围:电梯28部;本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包括供货、安装、调试、检测、验收、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保修期保修服务等。招标控制价:7375560元。

2.3交货地点:项目所在地。交货期:接招标人通知后3个月内完成交货,3个月内完成安装调试(且必须满足招标人进度需要),具备验收条件后1个月内验收合格(如为分批交货的,按分批计算工期)。

2.4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浙江省、宁波市验收规范(从高)验收合格标准且通过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验收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具备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投标电梯产品的制造商须具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证书,证书涵盖本次电梯制造内容(乘客电梯),并在有效期范围内;

(2)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电梯安装单位)须具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证书,证书涵盖本次电梯安装维修内容(乘客电梯),并在有效期范围内。安装单位非制造商的,必须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安装授权委托书;

(3)本项目电梯须为同一品牌;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要求: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且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除联合体牵头人外,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1家。

3.3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即电梯的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且须出具电梯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品牌和型号)。如两个或两个以上代理商以同一个制造商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或者代理商和制造商以同一个制造商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就本项目进行投标,则招标人都予以拒绝)。

4、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09月06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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