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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村交警中队危房改造工程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日期:2024-08-20 收藏项目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村交警中队危房改造工程已由沁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沁审管审字【2024】96号文、【2024】150号文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除县政府统筹外,其余自筹解决,招标人为沁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EPC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述与招标范围

2.1工程规模:该项目总用地面积4256㎡,总建筑面积1554.45㎡。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座地上3层中村交警中队业务用房(建筑面积1449.47㎡),地上1层生活用房(建筑面积104.98㎡)及室外配套训练场地,室外硬化、绿化、供水、供暖、供电、给排水等基础设施。

2.2招标内容与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包),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第一标段,该标段(包)内容:

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编制)、设备采购、施工、竣工图编制、项目验收移交直至交付招标人使用及缺陷责任期维护等所有工作。

2.3建设地址:沁水县中村镇中村村。

2.4总投资额:约1480.85万元。

2.5计划工期:12个月。

2.6质量要求:设计满足现行相关设计规范及技术标准要求;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第一标段,该标段(包)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采购能力。

3.2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拟派的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项目经理与施工负责人可以是同一人担任);拟派的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师证书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3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况。

3.4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均需具备)。

3.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单位不得超过两家。牵头单位须为施工单位并满足下列要求: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牵头单位以及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联合体牵头单位对其余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的投标。

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4年8月20日17时30分至2024年8月25日17时30分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9月20日1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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