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安徽省濉溪县医院口腔半导体激光治疗仪和牙科显微镜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磋商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拟供货地点:安徽省濉溪县医院
最高限价:详见采购清单
采购需求:安徽省濉溪县医院口腔半导体激光治疗仪和牙科显微镜采购,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采购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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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最高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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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口腔半导体激光治疗仪 |
台 |
1 |
7.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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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牙科显微镜 |
台 |
1 |
17.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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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供应商针对上述产品须全部响应,否则其响应文件均被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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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1通用资格条件
2.1.1供应商具有合法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2.1.2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的。
(5)近三年内(自开标之日起上推三年),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2.1.3供应商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等被限制投标的情形。
2.1.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采购中同时参与,否则相关响应均无效。
2.2专用资格条件:
2.2.1如是依法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投标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
2.2.1.1供应商投标产品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时)或已完成产品备案并获取备案编号(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时)。
2.2.1.2供应商为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时)或已完成生产备案并获取备案编号(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时)。
2.2.1.3供应商为经营企业时,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时)或已完成经营备案并获取备案编号(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时)。
2.2.1.4须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有效授权书(函)(须注明具体的起止时间)(可由制造商的中国销售公司或产品全国总代理公司或区域代理公司出具,但须同时提供能证明出具授权的单位具有相应合法代理身份的有效证明)。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26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获取磋商文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1.磋商时间:2024年9月2日8点3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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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培
电话:010-5365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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