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乐山高新区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一期)项目一阶段(项目名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运营(EPC+O)标段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 - 采购与招标网权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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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高新区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一期)项目一阶段(项目名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运营(EPC+O)标段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
日期:2024-08-19 收藏项目
一、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2)款设计方案中,要求提供评价设计技术方案,工艺方案,平面布置方,工艺、电气、自控等先进技术要求,成本分析,数据指标等相关资料,而本项目未公布初步设计相关资料,投标人无法完成以上工作,请招标人提供相关初步设计的CAD文件及概算软件文件。回复:补遗书01号文件已提供相关资料作参考,请自行下载。二、在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设计单位资格业绩要求为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不少于1个单个项目污水处理规模4万m³/d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设计业绩(若为联合体,由联合体中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而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1)款,条款内容企业业绩中“设计单位业绩:满足资格条件规定业绩的基础上,...已完成的...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此项满分2分;”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1)设计项目负责人(3分),...,...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工程设计业绩每个加1分,...,本项满分3分。”,第三章中设计单位业绩要求已完成与招标公告要求正在设计前后矛盾,请问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款执行。且第三章中企业业绩、设计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为“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与招标公告的要求污水处理厂业绩不符,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款中“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除********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要求特定行业的工业污水处理厂作为加分项或者中标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招标人取消新建工业污水的设计业绩。回复:公告内容与评标办法内容不矛盾,且“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与本项目规模一致,按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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