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渔业船员考试和发证工作的管理。第三条 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是全省渔业船员考试和发证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渔业船员考试和发证工作。第四条 渔业船员考试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章考试和发证第五条 渔业船员培训与考试实行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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