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删除原招标公告“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下两个内容:3.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适用第三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进口产品除外);投标人为经销/代理商的,应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适用第三类医疗器械)。4.拟投产品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适用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二、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与本澄清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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