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lycg********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润熙府幼儿园(实验幼儿园分园)幼儿家具、教玩具等设施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7月24日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更正内容:质疑1:★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委托**投标所提供货物制造商一致),检测项目要求:甲醛释放量≤********/立方米;热释放速率峰值≤50kw;5min内放出的总能量≤5MJ;最大烟密度≤70%;抗菌性能测试,检测内容至少包含鼠伤寒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氏菌、甲型副伤寒沙门氏菌、乙型副伤寒沙门氏菌及肺炎链球菌等检测结果抗菌率达到99%及以上符合标准要求。国家标准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也明确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是G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上述要求的检测报告只有内容,并没有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就不能辨别是否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只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才能作为实质性响应条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标准属于建议使用,鼓励使用,并不是强制性执行要求,所以不明确国家标准不能辨别是否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所以不合理。答:修改技术参数中标记“★”和“▲”的条款:(1)标记“★”的条款,为保障幼儿使用时的安全,投标时提供承诺函,承诺函中需体现中标后购买核心产品的产品责任险等内容(格式自拟)。(2)标记“▲”的条款,投标人须提供由第三方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技术参数中不再对标记“▲”的条款进行重复描述,没有或未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视为不满足该项技术指标。(3)参数里的部件如有专利,该部件可用功能一致的或相同的或优于原参数的部件替代;尺寸允许偏差:±2cm之内。质疑2:会吸水的根,▲提供CCC认证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三轮车-大号▲提供1.检测报告;2.提供CCC认证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此项以强制性认证,建议删除。答:已删除CCC认证证书的要求,其他要求同质疑1回答。质疑3:教材、剧本、指导手册等答:已删除,详见答疑澄清文件附件中的技术参数。质疑4:据了解GB6675-2014共10几部分标准,请采购人明确具体要求符合GB6675中哪个部分标准的检测要求。答:同质疑1回答。质疑5:请问技术参数部分内容未标注“★、▲”的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请问是否要提供,请招标人予以明确。答:未标注 “★、▲”的技术参数不作为评审项,投标文件中无需列明,但在合同签订后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承诺函原件扫描件,承诺函格式自拟,如验收时发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发现虚假参数响应,由此产生的责任与后果均由中标人承担。质疑6:经咨询相关检测机构:“原木6人桌.原色★等此类描述”无法作为检测产品名称,请招标人明确检测产品名称。答:已修改技术参数,详见答疑澄清文件附件中的技术参数。质疑7:活动区.科学区小班清单里有多款是专利产品(如:斜面与车、会吸水的根)答:已修改,详见答疑澄清文件附件中的技术参数,参数里的部件如有专利,该部件可用功能一致的或相同的或优于原参数的部件替代;尺寸允许偏差:±2cm之内。质疑8:“桔青莓”是否指的是“桔青霉”,此项内容是否有误,请招标人予以明确。答:是,已修改详见答疑澄清文件附件中的技术参数。质疑9:三体系证书要求不合理。答:本项目涉及玩具、家具等质量、环保、健康等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故此项不调整。质疑10:项目实施方案中不应将验收计划作为评分因素。答:此项已删除。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调整为:2024年8月23日08时00分(北京时间)更正日期: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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