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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原县中小微企业创业孵化中心数字化展厅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08-08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Z(请登录)

2.项目名称:镇原县中小微企业创业孵化中心数字化展厅项目

3.预算总金额:189.8700万元

4.最高限价:无

5.采购内容:镇原县中小微企业创业孵化中心数字化展厅项目(具体内容及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按甲方要求时限。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1.1投标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1.2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正、反面扫描件);

1.3投标人须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投标人须提供税收缴纳相关材料的,缴纳期限应当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的任意一个月,依法无需缴纳税收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1.5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的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1.6投标人须提供由“信用中国”网站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1.7投标人须提供《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

1.8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文件规定,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非节能产品不得参与投标;具有国家确定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对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同时为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须提供相关证书。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报价给予15%的扣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其报价给予15%的扣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其报价给予15%的扣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15日,每天上午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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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思颖
电话:010-82656698
手机:1580167999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csy@zbyt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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