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文件第119页 ******** 条款中“不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双方另行约定如下:根据厦建质安[2022]4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非建设(代建)单位委托**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应由建设(代建)单位直接支付,严禁由施工单位支付。本工程除桩基检测以外的第三方检测(含原材料、钢结构、实体结构、空气质量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从本工程中标价中扣除第三方检测费用(具体金额以招标人与检测单位合同为准),并另行委托**配合检测单位开展工程质量检测相关工作。”修改为“不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双方另行约定如下:根据厦建质安[2022]4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非建设(代建)单位委托**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应由建设(代建)单位直接支付,严禁由施工单位支付。”,其余内容不变。二、招标文件第164页 “(3)承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完成本工程施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质量意识差、管理不到位、技术水平低等原因造成工程施工安全质量低下或分部分项验收不合格的,###市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外,由发包人视情节轻重处以2万-20万的违约处罚。如造成第一次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就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部分进行重建直至符合标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万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能弥补实际损失的,承包人应补充赔偿不足部分。第二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再次向发包人支付200万的违约金,该约定的损失赔偿金额不能弥补实际损失的,承包人应补充赔偿不足部分。若第三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按照第二次验收不合格违约金的标准的双倍支付违约金,并以此类推。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的部分承包内容剥离出来另行委托**行施工,所产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合同总价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修改为“(3)承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完成本工程施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质量意识差、管理不到位、技术水平低等原因造成工程施工安全质量低下或分部分项验收不合格的,###市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外,由发包人视情节轻重处以2万-20万的违约处罚。如造成第一次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就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部分进行重建直至符合标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万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能弥补实际损失的,承包人应补充赔偿不足部分。第二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再次向发包人支付200万的违约金,该约定的损失赔偿金额不能弥补实际损失的,承包人应补充赔偿不足部分。若第三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按照第二次验收不合格违约金的标准的双倍支付违约金,并以此类推。若存在上述情形,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的部分承包内容剥离出来另行委托**行施工,所产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合同总价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其余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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