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行2025至2026年批量贷款案件诉讼执行外包服务,即代理承办批量贷款(含普惠贷款、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下同)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及有关工作,具体包括:立案、应诉、调查取证、出庭等诉讼/仲裁、执行及有关事宜(含催收、发送律师函、调解、破产及债权申报、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工作);代垫诉讼/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解答与代理案件有关的咨询;与案件诉讼/仲裁、执行相关的附属工作;完成承诺的服务事项。
具体采购需求详见附件。
二、征集时间
本次供应商征集自即日起至2024年 8月10日17:30止。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合法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执业许可证书在有效期内并经最新年检通过(2023年度),住所在厦门且在厦门有固定办公场所,设立2年及以上,近两年净利润至少有一年为正数。
2.具有与建设银行长期合作的意愿,愿意提供以下书面承诺:(1)为建设银行提供法律服务时将诚实守信、尽职尽责;(2)为建设银行的利益相对方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使用违法违规或不正当手段损害建设银行合法利益和声誉;(3)就涉及建设银行的法律问题公开发表评论时,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尊重建设银行的合法利益和声誉;(4)愿意通过专题研讨、案例分析、授课培训、咨询解答、普法宣传等方式与建设银行共享研究成果。
3.熟悉银行业务,2021年至今具有与银行业合作的批量贷款诉讼执行服务类案例,符合资格要求且与建设银行有合作案例的优先。
4.律师团队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且在银行批量贷款案件代理方面具有专长和相应履历,愿意为我行配备专属服务团队,团队应至少具有为银行提供批量贷款诉讼执行代理法律服务经验的执业律师2名、管理人员1名(可由执业律师兼任)、综合人员1名。
5.不存在以下禁入情形:(1)违反法律法规、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2)受到有权机关或律师协会处罚、制裁、惩戒、处分的;(3)因执业过错被司法机关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4)出现内部纠纷、客户投诉等严重负面信息的;(5)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建设银行合法利益和声誉的;(6)根据国家或建设银行规定应当回避的;(7)存在其他不良执业信息的。
6.2021年至今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信用中国”网列入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网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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