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与生活垃圾性状相近,其处置方式、热值等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B46/484-2019)和环评批复中设计参数、污染排放等相关要求,不得造成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超负荷运行和超标排放,或影响其安全运行。二、协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产生、贮存、转移等过程管理须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应专车专运,收运车辆应统一标识,并实施联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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