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工程推荐品牌表中第12条“卫生间排气扇”要求予以删除。 二、推荐品牌表后说明“1.上表中所列品牌均为参考品牌。投标人在投标时也可以提供其它品牌,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拟选用品牌在产品质量、档次、性能、颜色、规格参数、进货渠道等应不低于参考品牌,经专家评审确认后列入《推荐品牌表》,中标后必须使用《推荐品牌表》中品牌和要求进行采购。2.包括不限于上述的主要材料,发包人可改为甲供、甲控乙供形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不予补偿任何费用。3.所有的材料、设备,包括不在上表的材料、设备,均需遵循环保原则,否则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的材料、设备予以更换、返工,承包人在投标时已考虑在投标报价内,不予补偿费用,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4.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中标人自行采购。投标人对主要材料和设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需要,慎重报价。在购置主要材料和设备前必须书面报监理和业主确认,经****公司实地察看得到监理和业主的书面认可后方可采购。5.承包人必须确保所有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的规定,对于项目特征描述不全的,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含推荐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的较优标准。所有发包人推荐的主材产品均为原厂家生产,不得采用贴牌或仿冒产品,否则,视为违约。材料如无特殊规定,均为中档及以上档次产品。6、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有权对参考品牌做出调整,具体以发包人要求为准。”予以删除,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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