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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经济开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日期:2024-08-02 收藏项目

2024年度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高标准农田新建及改造提升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根据扬州市农业农村局扬农【2024】53号文件批复,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人民政府承担2024年度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2024年度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建设改造提升项目。为减少环节、便于管理,经扬州市广陵区农业农村局同意,现将两个项目合并招标,确定项目名称为2024年度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高标准农田新建及改造提升项目(财政补助),项目业主为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2024年度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高标准农田新建及改造提升项目施工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 

2.1.2建设规模:7550亩(新建550亩、改造提升7000亩)                   

2.1.3预算价:约1675.18万元

2.1.4工期要求:24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9月2日,竣工日期:2025年4月30日

2.1.5 其他:    /       

2.2招标范围:施工图纸中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施工内容以及为实施以上工程所必需的临时工程、措施工程的施工及工程缺陷修复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须具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 资质,并满足以下要求:

(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以上 资格,且具备有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投标人须出具承诺书签字并加盖公章,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后;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3年的。

关于无在建工程界定: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有关手续后,可以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①合同工程量已完成80%以上,且主体工程已完成。

②通过项目单项工程验收。

③通过合同完工验收。

④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⑤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 不属于被各级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失信记录解除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同网站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存在差异的,以“信用中国”公布的信息为准);

3.3.2 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由社保部门出具2024年4月-2024年6月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

3.3.3 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资格要求:

(1)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2019年1月1日(以完工或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承担过1000万元(合同金额)及以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高标准农田项目、水利工程项目、国土整治项目等工程。

业绩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须同时具备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合同协议书、完工或竣工验收评定资料(包含验收鉴定材料等)。2、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3、其他证明材料(如有)。 4、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自2022年8月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自2023年8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4)自2024年5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3.4 财务状况良好,未出现基本存款账户被国家有关机关查封、冻结情况。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要求。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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