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偃政
2、项目名称:偃师市商都建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保障房资产专项计划ABS发行牵头销售推广机构选定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1.00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项目概况:拟以偃师市商都建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主体,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期限不超过5年的资产支持证券。此次招标为确定综合服务商,负责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过程中的推广及销售,其中包含沟通协调会所审计,律所划拨论证,评级公司按照指标评级,资产评估等。
(2)发行规模:以偃师市商都建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主体,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以主管机关最终审批为准)的资产支持证券;
(3)服务期限:本次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兑付完成,牵头销售推广机构存续管理义务完成为止;
(4)债券期限:不超过5年(以最终批准结果为准);
(5)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6)服务要求:为保障招标人顺利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为目的,以达到国家有关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审批机构要求的标准为基准,设定融资方案,组建项目专业工作团队,统筹协调资产支持证券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所有中介机构的各项工作,协调制作申报材料,进行市场询价及发行,并承担销售推广责任;
(7)招标控制价:债券实际销售发行额度的0.85%(包含会所、律所、信用评级等相关中介费用)。因系统公告最高限价格式限制,最高限价1元不做参考。
6、合同履行期限:同服务期限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支持中小微(监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
(2)本项目执行支持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不发达、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发展,支持脱贫攻坚等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承诺,包括: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投标人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无需提供上述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单位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3.2、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证明材料;
3.3、投标人须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其响应资格。投标人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4年08月02日 至 2024年08月0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来源:项目来源
|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 1 | 偃师政采招标(2024)0153号 | 偃师市商都建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保障房资产专项计划ABS发行牵头销售推广机构选定项目 | 1 | 1 |
(2)发行规模:以偃师市商都建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主体,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以主管机关最终审批为准)的资产支持证券;
(3)服务期限:本次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兑付完成,牵头销售推广机构存续管理义务完成为止;
(4)债券期限:不超过5年(以最终批准结果为准);
(5)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6)服务要求:为保障招标人顺利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为目的,以达到国家有关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审批机构要求的标准为基准,设定融资方案,组建项目专业工作团队,统筹协调资产支持证券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所有中介机构的各项工作,协调制作申报材料,进行市场询价及发行,并承担销售推广责任;
(7)招标控制价:债券实际销售发行额度的0.85%(包含会所、律所、信用评级等相关中介费用)。因系统公告最高限价格式限制,最高限价1元不做参考。
(2)本项目执行支持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不发达、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发展,支持脱贫攻坚等政府采购政策。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投标人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无需提供上述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单位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3.2、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证明材料;
3.3、投标人须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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