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64号)的要求,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已按相关程序对部分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进行了公示,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4年7月31日点击查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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