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湖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湘水发〔2018〕16号)第二十三条要求: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权限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为确保潜江-韶关输气管道双花(8#)、马洲(21#)、里王村(28#)、邓家塘(33#)阀室及郴州站等5个开口分输项目依法合规投产,需委托**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通过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二、采购项目与标段交货期限: 项目完工之日起3个月内质保期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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