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榕晋漳
项目名称:华安县消防救援大队食材配送项目(第二次)
预算金额:94.17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94.17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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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标的金额 (元) |
计量单位 |
所属行业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
保证金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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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华安县消防救援大队食材配送项目(第二次) |
1.00 |
941700.00 |
年 |
批发业 |
否 |
18800.00 |
合同履行期限:1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进口产品: 不适用本项目
节能产品: 不适用本项目
环境标志产品: 不适用本项目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采购包1:专门采购包预留
面向的企业规模:中小企业
预留形式:专门采购包预留
预留比例:100%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需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2、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非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的应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供应商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模板,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行业与招标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则不予认定为中小企业。2、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7月30日 至 2024年08月05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8月19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4年08月19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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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程姣
电话:010-5360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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