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黄河宁夏段河道治理工程已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黄河宁夏段河道治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宁发改农经审发[2024]3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建设资金为中央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招标人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信息化工程施工及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黄河宁夏段河道治理工程信息化工程。
2.2 建设地点:宁夏银川市、吴忠市、石嘴山市、中卫市;
2.3 项目概况及规模:本工程主要建设任务是开展未达标堤防加高培厚,实施控导、防护等河道整治工程和防汛道路建设,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堤防加高加培16.2公里,河道整治28处、总长度38.9公里,新建防汛道路 41.4公里等。
2.4 招标范围及内容: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建设防洪防凌安全监测、数据库、地理信息服务、安全业务应用系统等。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要求及清单。
2.5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划分两个标段。
施工标段:黄河宁夏段河道治理工程信息化工程施工;
监理标段:黄河宁夏段河道治理工程信息化工程建设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2.6 计划工期:12个月(2025年3月30日前完成应用系统软件开发,2025年7月30日前完成系统集成并投入试运行,运行维护期:自合同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施工标段要求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并在资金、技术、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系统架构设计师或网络规划设计师或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证书,或水利水电工程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电子信息工程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2 本次招标监理标段要求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具备信息系统工程及综合自动化工程监理能力,并在资金、技术、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并由监理单位聘任和委派。
3.3 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是否存在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行政处罚限制工程招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3.4 本次招标 施工标段接受(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②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③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④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⑤联合体的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工程款的支付;⑥组成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报名、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宜,相关操作详见报名网站的“联合体投标报名操作手册(二期系统)”。
监理标段不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7月29日09时00分至2024年8月5日18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下载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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