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名称:江山市工商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一期)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招标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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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采购预算价 |
招标控制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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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山市工商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一期) |
1 |
项 |
采购预算价为1887.2万元 |
总价最高限价1887.2万元,最高综合单价3.37元/瓦。 |
五、合同履约期限:
1.本合同各子项供货安装期等于设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与各子项约定供货安装期之和;
2.“自发自用,余电上网”(380V并网)供货安装期总计为120天(子项项目具备光伏安装条件后,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
3.“全额上网”(10kV及以上并网)供货安装期总计为210天(子项项目具备光伏安装条件后,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
本合同各子项项目供货安装期内需完成并网发电、通过竣工验收等全部合同内容。采购人有权根据本项目和子项目建设情况调整或核减各子项建设内容,中标人应无条件接受并不得据此提出经济上的索赔。如在没有完全履行本项目义务之前,因政策原因致使本项目无法履行的,中标人应无条件接受并不得据此提出经济上的索赔。
六、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衢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
⑴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⑵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技术和售后保障等能力;
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⑸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
⑹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且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4.投标人须具备以下特定资格要求:
⑴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投标人资质须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及以上资质;
七、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下同):2024年8月16日9时00分0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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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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