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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试验场地空域服务外协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07-26 收藏项目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无人机试验场地空域服务外协

(二)项目具体内容

1.项目内容

乙方需提供具备合法空域的试验场地,具体要求如下:

(1)提供已获取批准合法可使用的无人机飞行空域;

(2)提供调试、试验所需的办公场地,其中办公场地不小于20m2;

(3)提供无人机等试验设备存储、充电、维护服务及无人机运输工具,无人机存储空间不小于60m2;

(4)空域上方有民航航线,且投影距离小于5公里的民航航线数不小于5架次/天;

(5)协助甲方进行试验场景布置搭建,包括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等。

2.交付时间

技术服务期限:2024年8月-2025年12月。

3.交付地点

技术服务地点即试验场地地点。

4.采购预算

本项目设有最高投标限价,若报价总价超过最高限价,其响应将被否决。

5.谈判单位必须按谈判文件要求制作响应文件,不完整的响应将被拒绝。成交人未经智能院给予的书面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二、谈判单位资格条件

(一)通用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合法运营;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军内单位除外);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且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

6.谈判单位不在军队装备采购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暂停参加装备采购或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期内;未被军队装备采购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列入禁止参加采购活动黑名单;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谈判;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谈判单位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9.本项目不接受从事代理、销售等非科研生产性质的单位响应,谈判单位应为产品的研制或生产厂商。

9.谈判单位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若为代理商的,需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产品的授权文件;

(二)项目资格条件(会同质量办根据项目组实际需求最终确定)

外协内容为试验场地,不涉及资格需求。

三、 谈判文件的获取

(一) 领取时间:2024年8月1日起到2024年8月2日止,下午14时17时00分(北京时间,公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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